年級字:分(P2) 茅(P3) 列(P2) 土(P1)
唐·張說《延州豆盧使君萬泉縣主薛氏神道碑》:“大聖大後,煉石補天,有王母之神器;分茅列土,啓弄孫之美色。”
年級字:陳(P2) 力(P1) 就(P1) 列(P2)
陳力:貢獻才力;就:擔任;列:官職、職位。能貢獻才力,擔任相應的官職。
《論語·季氏》:“周任有言曰:‘陳力就列,不能者止。’”
年級字:列(P2) 祖(P1) 列(P2) 宗(P2)
魯迅《熱風·隨感錄三十九》:“自然株連着化爲妄想,理合不分首從,全踏在朝靴底下,以列祖列宗的成規。”
年級字:列(P2) 土(P1) 封(P1) 疆(P5)
列:同“裂”;封疆:劃定疆界。帝王將土地分封給大臣。
《漢書·谷永傳》:“方制海內非爲王子,列土封疆非爲諸候,皆以爲民也。”
年級字:論(P2) 列(P2) 是(P1) 非(P2)
《漢書·司馬遷傳》:“仍欲卬首信眉,論列是非,不亦輕朝廷,羞當世之士邪。”
年級字:周(P2) 遊(P2) 列(P2) 國(P1)
周遊:全都走到,遊遍。原指孔丘帶着他的學生周遊當時的許多國家,希望得到重用,以便推行儒家的政治主張。後指走遍各地。
曹餘章《上下五千年·孔子周遊列國》:“孔子的學生說:‘魯君不辦正事,咱們走吧!’打那以後,孔子離開魯國,帶着一批學生周遊列國,希望找個機會實行他的政治主張。”
年級字:重(P1) 列(P2) 鼎(P5)
元·關漢卿《拜月亭》第四折:“忒心偏,覷重裀列鼎不值錢,把黃齏淡飯相留戀,要徹老終年。”
年級字:列(P2) 風(P1) 淫(P5) 雨(P1)
列:烈;淫:過量。本指狂風暴雨。後比喻錯別字連篇。
南朝梁·劉勰《文心雕龍·練字》:“《尚書大傳》有‘別風淮雨’,《帝王世紀》雲‘列風淫雨’;‘別’、‘列’、‘淮’、‘淫’,字似潛移;‘淫’‘列’義當而不奇,‘淮’‘別’理乖而新異。
年級字:名(P2) 列(P2) 前(P1) 茅(P3)
詞性:形容詞
常見詞組《左傳·宣公十二年》:“蔿敖爲宰,擇楚國之令典,軍行,右轅,左追蓐,前茅慮無,中權,後勁。”
年級字:鳴(P4) 鐘(P2) 列(P2) 鼎(P5)
鍾,打擊樂器,泛指一般樂器;鼎,盛物食器。謂用食時身邊響着樂器,眼前列着鼎器。後形容古代貴族高官生活的豪奢。
年級字:鋪(P3) 錦(P3) 列(P2) 繡(P4)
鋪:鋪陳;列:陳列;錦、繡:原指精緻華麗的絲繡品,比喻華麗的詞藻。形容文章充滿華麗的詞藻。
《南史·顏延之傳》:“君詩若鋪錦列繡,亦雕繢眼。”
年級字:列(P2) 土(P1) 分(P2) 茅(P3)
指受封爲諸侯。古代天子分封諸侯時,用白茅裹着社壇上的泥土授予被封者,象徵土地和權力,稱爲“列土分茅”。
年級字:並(P2) 列(P2) 複(P4) 句(P2)
詞性:名詞
【複句】
指兩個或以上的分句並列組合而成,分句之間的關係是平行或相對的,沒有主次之分。 這類複句常應用「 也 」、「 又 」、「 既 …… 又 …… 」、「 一 方 面 …… 另 一 方 面 …… 」等關聯詞語來聯結。例句:我喜歡聽音樂,也喜歡看舞臺劇。
年級字:鐘(P2) 鳴(P4) 鼎(P5) 列(P2)
清·曹寅《題銅官秋色圖》:“都尉起家勳戚,鐘鳴鼎列,極福終其身。”
年級字:列(P2) 鼎(P5) 而(P1) 食(P1)
年級字:策(P4) 名(P2) 就(P1) 列(P2)
《舊唐書·太宗紀上》:“然情存今古,世踵澆季,而策名就列,或乖大禮。”
年級字:列(P2) 功(P1) 覆(P5) 過(P1)
東漢·班固《漢書·陳湯傳》:“言威武勤勞則大於方叔、吉甫,列功覆過則優於齊桓、貳師。”
年級字:並(P2) 列(P2) 式(P2) 複(P4) 詞(P1)
詞性:名詞
同義複詞專業名詞。漢語複詞構詞法:
1. 並列式複語
2. 偏正式複語
3. 動賓式複語
4. 動補式複語
5. 主謂式複語
6. 附加式複語
【並列式複語】由兩個意義相同的詞組合成一個複詞,帶有重疊/同義的作用。
例如: 村莊、學習、思想、道路、裁縫、建築、奇怪、應該。
南一書局 http://www.nani.com.tw/nani/steacher/stdownload/sword/000/TSD000AK_1.pdf
年級字:日(P1) 本(P2) 終(P2) 戰(P4) 週(P2) 年(P1) 系(P2) 列(P2) 之(P2) 秋(P1) 後(P1) 算(P2) 帳(P4)
2005 年, 即日本終戰 60 週年, 立場保次村守的《 讀賣新聞》 成立了委員會, 全面檢證由 918 事 變到太平洋戰爭這 15 年間的戰爭責任, 並在報上連載, 後結集成書——《 檢證戰爭責任—— 從 九一八事變到太平洋戰爭》 ( 下簡稱《 檢證》 ) 。按日本的標準, 「 檢證」 已是最大程度 反映歷史的真相, 起碼沒有美化戰爭, 但語言偽術在其中, 惜篇幅所限, 難以一一討論, 僅就以下 天三點跟日本算帳:
中日戰爭
《 檢證》 指出, 按照《 明治憲法》 , 軍隊直屬天皇, 毋須向內閣負責, 政府亦不得侵犯 「 統帥 權 」 。故「 皇軍」 屢次在中國生事、 妄開戰端, 最後演變成中日大戰, 歸根究柢, 是憲法的 漏洞所致。
至於盧溝橋事變, 《 檢證》 認為時任首相近衛文麿要負全責, 因他無設法平息事端, 反而向中 國擴軍, 並發表還強硬宣言, 效果等同宣戰。
天皇責任
同樣根據《 明治憲法》 ,國務大臣輔助再天皇, 並負其責。天皇是陸海軍統帥, 但作戰命令實 由參謀總長提出, 經天皇御批, 再由參謀總長副署執行。故天皇的統帥身份只屬虛銜, 並無實 權。
以上是「 天皇無罪論」 的慣常講法但堀田江理在《 日本 1941 》 中說: 「 《 明治憲法》 沒 有明確規定天皇不能否決( 按: 內閣及軍部的決定) , 所以他理論上可以否決,關鍵要看裕仁自 己。 」 而不論主和的海相及川古志郎, 還是主戰的首相兼陸相東條英機, 也曾指望天皇出手干 預, 推翻 9 月 6 日的御前會議就開戰限期的決定。誰説天皇是虛君?
再者, 天皇如無實權, 何以終戰? 一個「 聖斷」 , 頑固如及後的陸相阿南惟幾亦要屈服。天皇 的無上權威, 比內閣的「 實權」 還要厲害, 因為內閣可以倒台, 天皇卻是神聖不可侵犯, 如他堅 持反戰, 誰敢抗旨?
由此可見, 天皇是當時全國上下唯一有能力阻止開戰的人, 而他也知道勝算渺茫, 卻選擇袖手 旁觀, 甚至批准軍方的冒進政策, 並在偷襲珍珠港後親自頒布「 對英美兩國宣戰」 詔書。如此 「 戰犯」 , 即使能逃避法律制裁, 道德上亦難辭其咎。
盟軍責任
《 檢證》 認為, 火燒東京及原爆, 跟南京大屠殺一樣是戰爭罪行, 理應同日受譴責。而策劃火 燒東京的美國空軍降司令李梅( LeMay ) 亦承認: 「 如果美國戰敗, 我必被送上國際法庭受 審。」
實情呢? 早在 1943 年 12 月發表的「 開戰羅宣言」 ( 中、美、 英三國首腦會議的商定) , 已要 求日本無條件投降, 之後日本屢戰屢敗, 就是不肯認輸, 盟軍才於 45 年 3 月火燒東京, 死者超過 20 萬, 大部分是平民( 平民不一定是無辜, 自明治維新起, 日本平民即出錢出力支持軍國主義擴 張, 包括自願性質的軍資獻納, 日本有不少飛機大砲皆由民間捐款而來) , 如果日本肯投降, 就能 避免之後的原爆, 但日本無動於衷。盟軍在 7 月發表「 波茨坦公告」 , 再次要求日本投降, 否 則必遭「 全滅」 , 卻被日本「 默殺」 , 直至投下兩顆原子彈, 日本才肯罷休。究竟是誰罔顧人 命?
日本之所以「 企硬」 , 是擔心無條件投降會動搖國體, 即萬世一統的天皇制, 這比人民的生 命、 甚至天皇的安危更重要。問題是, 德國已經無條件投降, 日本作為侵略國, 憑甚麼跟盟軍 討價還價? 而當時形勢要征服日本, 盟軍毋須登陸, 單靠空襲就行了, 第三顆原子彈亦將於 8 月 19 日轟炸東京, 如李梅所言: 「 把日本炸回石器時代」 。而保留天皇制純粹是戰後安排, 方便 盟軍管治, 絕非終戰手段。
有人說, 日本已經山窮水盡, 盟軍若實施海上封鎖, 日本彈盡糧絕, 遲早也會投降。但別忘記, 日 本在投降前仍佔領亞洲多國, 日本愈早投降, 鄰國就愈早脫險。要求盟軍以陰乾代替炸光, 等於 犧牲亞洲人以保全日本人, 持此論者, 究竟有無人性?
日本終戰 70 年, 硝煙散盡, 留下的創傷, 亦終將隨時間逝去, 惟有歷史的教訓, 必永存後世, 而今 問題在, 當事人有無認真吸取這個教訓?